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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周涛,许福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周涛,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许福环,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庆拴与周涛、许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福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炉桥镇营业所存款575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2XXXXX3(开户行:安徽定远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