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进祥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祥,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541号原告:李进祥,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8420H。法定代表人:向其霖,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进祥诉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进祥负担。审 判 长 余 博人民陪审员 蔡晓艳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辜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