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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杨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杨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060号原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20号恒大绿洲1栋104。负责人:姚本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军,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湖南公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杨斌,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雅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