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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范茂好、刘以三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范茂好,刘以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780号申请人:李振华,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范茂好,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刘以三,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担保人:张秀英,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人李振华诉被申请人范茂好、刘以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振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茂好、刘以三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张秀英银行存款10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振华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防止担保物在担保期间转移,也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范茂好、刘以三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担保人张秀英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