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家全与刘萍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全,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全,男。被执行人刘萍,女。申请执行人王家全与被执行人刘萍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家全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家全婚生女王锦荣2015年的抚养费500元,2016年、2017年两年的抚养费12000元,合计人民币12500元,且被执行人刘萍还应负担案件执行费90元,案件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刘萍的父母代其履行了2400元,因被执行人刘萍长期在外打工,无固定收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通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