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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理申请人池洪民与被申请人池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洪民,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50号申请人池洪民,男,1969年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申请人池彬,男,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池洪民与被申请人池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池彬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土地使用证号:武土集用[2000]字第23468号)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池彬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土地使用证号:武土集用[2000]字第23468号)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池洪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的保险利益13万元。案件申请费1170元,申请人池洪民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