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化连与蒋飞兰、蒋模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连,蒋飞兰,蒋模乾,杜香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216号原告:王化连,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劲松,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飞兰,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蒋模乾,男,194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杜香花,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连与被告蒋飞兰、蒋模乾、杜香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俞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