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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化连与蒋飞兰、蒋模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连,蒋飞兰,蒋模乾,杜香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216号原告:王化连,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劲松,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飞兰,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蒋模乾,男,194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杜香花,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连与被告蒋飞兰、蒋模乾、杜香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俞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