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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恢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成平与刘国强、蒋红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平,刘国强,蒋红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恢546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平,男,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蒋红权,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朱成平与刘国强、蒋红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成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朱成平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李崇德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