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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8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正东、储冰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正东,储冰娥,何世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8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汪正东,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冰娥,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何世喜,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世喜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广汇路交汇处西南侧香榭园7幢3单元105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宜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