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阙长马与徐学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长马,徐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阙长马,男,1978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执行人:徐学英,女,1976年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6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学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0075.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邵修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