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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晓文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23号罪犯李晓文,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281120.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在福建省福清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某、游某,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黄某、易某出庭履行职务。福州市人大代表魏某受邀旁听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所证实。另查明,罪犯李晓文于2017年5月12日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81120.68元。本院认为,罪犯李晓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晓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晓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退缴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81120.68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