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史少明、朱小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少明,朱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68号申请人:史少明,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申请人:朱小红,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史少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小红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史艳琳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小红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史少明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乔德梅审判员 刘瑞升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