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40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并承担受理费4615元、执行费3284.22元。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经查,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陈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晁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