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9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美助剂有限公司与上海艾瑾实业有限公司、杨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美助剂有限公司,上海艾瑾实业有限公司,杨明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014号原告:上海华美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荣,总经理。被告:上海艾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明军,职务不详。被告:杨明军,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上海华美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瑾实业有限公司、杨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徐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