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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泽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泽瑾,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泽瑾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朱泽瑾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白云观街北里国宏大厦门前与伸缩门发生刮蹭,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朱泽瑾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泽瑾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泽瑾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泽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泽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泽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任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