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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振峰与王长河、任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峰,王长河,任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895号原告:董振峰,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澍,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静,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河,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芳,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玉霞,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芳,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振峰与被告王长河、任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董振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董振峰负担。审 判 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雷娟娟书 记 员  张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