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振峰与王长河、任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峰,王长河,任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895号原告:董振峰,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澍,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静,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河,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芳,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玉霞,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芳,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振峰与被告王长河、任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董振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董振峰负担。审 判 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雷娟娟书 记 员 张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