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625号原告:高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张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当面口头告知,限期交纳公告费用,但其未按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剩余150元退付原告高某。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立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