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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625号原告:高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张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当面口头告知,限期交纳公告费用,但其未按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剩余150元退付原告高某。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立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