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希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希海,李朋红,董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80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希海,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朋红,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俊杰,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希海、李朋红、董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9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9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