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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欣、史祥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昌邑市某某创业园三楼“潍坊某某培训学校”微机培训室内,盗窃李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0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手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发还清单、谅解书等,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马某、董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怀东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郝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