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红正申请执行宋社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正,宋社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红正,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社朋,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7年02月04日向被执行人宋社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社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社朋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413002900019697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