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8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陈莉、何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陈莉,何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新城花园B区1幢第1层101室、第2层201室。负责人:任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莉,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何爱明,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莉、何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