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正欢与被执行人冯清顺、黄晓明、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采石厂、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5343号本院在执行梁正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清顺、黄晓明、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采石厂、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冯清顺、黄晓明、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采石厂、冯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清顺、黄晓明、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采石厂、冯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