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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廖寿明、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寿明,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廖寿明,男,汉族,出生,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广西黔江农场内)。法定代表人:杨小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廖寿明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寿明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生活费15280.1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29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支付经济补偿、生活费15280.1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29元。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经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