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某甲、某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甲,某乙有限公司,徐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396号申请人:宁某甲,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徐某。被申请人:徐某,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吕某,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宁某甲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徐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诉讼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徐某名下1506538****的手机号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过户手续;2、查封被申请人吕某名下05385187777、05385977777的固话号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兴民审 判 员 王强粮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