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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国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龚学明,孟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龚学明,女,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孟国平,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学明、孟国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龚学明、孟国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