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龙与姚龙涛、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龙,张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监1号原审原告:徐龙,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义务承担人:姚兴常(系姚龙涛之父),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义务承担人:宁桂兰(系姚龙涛之母),女,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义务承担人:姚盛楠(系姚龙涛与张丽敏之女),女,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张丽敏,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原告徐龙与原审被告姚龙涛、张丽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1)宁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审被告姚龙涛已死亡,其父亲姚兴常、母亲宁桂兰、长女姚盛楠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玉环审判员 关向英审判员 张龙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艺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