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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与石修平、谢宗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石修平,谢宗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7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1031E。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象山路。负责人:王亮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忠,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客户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女,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修平,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勐海县。被告:谢宗菊,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勐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与被告石修平、谢宗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以被告石修平、谢宗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玉康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