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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万忠与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万忠,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3民初119号原告:蔡万忠,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高全斌,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环城路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059127022Y。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源涛,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茫崖行委花土沟镇。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87504P。负责人:付锁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超,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原告蔡万忠与被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茫崖涯美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巩智伟代理审判员 井静& # xB;代理审判员 彭 毛  扎 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建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