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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春英与冯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英,冯号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216号原告赵春英,女,汉族,1958年2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号娜,女,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焦虎成,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系被告冯号娜丈夫)。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对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牛文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号娜、焦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范丙立剩余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冯号娜、焦虎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