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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夏敏雄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敏雄,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334号原告:夏敏雄,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健,广西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新兴路体育广场南侧。法定代表人:丁俊杰,公司总经理。原告夏敏雄诉被告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敏雄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敏雄撤诉。案件受理费2174.5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马海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