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7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民族风情园B区*号。负责人董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