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749号原告柴某某。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苟晔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