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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749号原告柴某某。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苟晔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