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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海泉与被告张方春、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泉,张方春,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697号原告:苏海泉,男,汉族。被告:张方春,女,汉族。被告:张强,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负责人: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泉与被告张方春、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苏海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海泉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