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赵振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9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振华,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31日被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振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30日24时许,被告人赵振华与郝XX、赵XX、靳X1、靳X2(均已判刑)等人在原西山矿务局机电总厂营销部综采库房,用断线钳剪开库房锁具,并在库房墙上挖洞,盗窃矿用联轴节四个(价值人民币14900元)和松日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48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1999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振华与郝XX、赵XX、白XX等人在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多种经营公司拔丝厂,盗窃铅丝113盘(价值人民币1632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1999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赵振华与郝XX、赵XX、王X(均已判刑)等人在太原钢铁(集团)线材制品有限公司机修车间备件库,盗窃铜棒、铜瓦、铜套、铜涡轮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2095.74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振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盗单位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记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及估价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价格证明,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振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振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振华犯罪所得及收益,发还各失盗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军人民陪审员马素萍人民陪审员王霞二O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李京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