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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思其与袁冰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其,袁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思其,男,生于1957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袁冰梅,女,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思其与袁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张思其与被执行人袁冰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袁冰梅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恢2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