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思其与袁冰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其,袁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思其,男,生于1957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袁冰梅,女,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思其与袁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张思其与被执行人袁冰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袁冰梅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恢2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