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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1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武国亮与武国龙、马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亮,武国龙,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73之三申请执行人武国亮,男,生于1982年3月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武国龙,男,生于1981年4月2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马静,女,生于1981年10月31日,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武国龙之妻。申请执行人武国亮与被执行人武国龙、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国亮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36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约为5896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保全费3520、申请执行费839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国龙、马静在榆林城区驼城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东沙兴中路5排87号(产权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号)的拆迁补偿款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国龙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卡号:2710013201100000119892)中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陆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