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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德阳新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殷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新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殷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151号原告:德阳新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凉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4454717Y。法定代表人:周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南明,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新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殷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新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新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赵林书 记 员 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