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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格与胡格德力根、阿古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格,胡格德力根,阿古达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339号原告:金格,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告:胡格德力根,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告:阿古达木,男,1985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原告金格诉被告胡格德力根、被告阿古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格德力根、被告阿古达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胡格德力根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3000.00元,本利合计38000.00元,被告偿还过5000.00元,余款33000.00元;二、要求被告阿古达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四、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0日,被告胡格德力根从原告处借款25000.00元,由被告阿古达木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同时约定逾期不还,从借款日起每天按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为止。现将原约定到期不归还的事项依法变更为:”逾期不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至本息还请为止。”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被告拒不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格德力根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3000.00元(2015年3月10日-2017年5月10日:25000.00元×2%×26个月=13000.00元),本利合计38000.00元,2016年1月10日偿还过5000.00元,余款33000.00元。由被告阿古达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不还,仍按月利率20‰计息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格德力根未答辩。被告阿古达木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0日,被告胡格德力根从原告处借款250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同时约定逾期不还,从借款日起每天按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为止,由被告阿古达木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格德力根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3000.00元,本利合计38000.00元,2016年1月10日偿还过5000.00元,余款33000.00元。由被告阿古达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给付至还清本金为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阿古达木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阿古达木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五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格德力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格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3000.00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7年5月10日)本利合计38000.00元,被告偿还过5000.00元,余款33000.00元。2017年5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2分利计算到还清本金为止;二、由被告阿古达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00元,由被告胡格德力根负担312.50元,由被告阿古达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自行负担6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乌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