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东台镇伊夫雷诺斯美容院与吕昌盛、俞可珍、吕云云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东台镇伊夫雷诺斯美容院,吕昌盛,俞可珍,吕云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776号原告:东台市东台镇伊夫雷诺斯美容院,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营者,陶美娟。委托代理人顾军(特别授权),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昌盛,男,200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俞可珍,女,194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吕云云,女,199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住所地南京市。负责人胡健,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诚平(特别授权),男,1984年12月27日,汉族,住兴化市,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周艳芬(特别授权),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系该单位职工。原告东台市东台镇伊夫雷诺斯美容院与被告吕昌盛、俞可珍、吕云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台市东台镇伊夫雷诺斯美容院的经营者陶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可珍、吕云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台市东台镇伊夫雷诺斯美容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于2016年11月10日、13日转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户名:吕霞贵,卡号:6222024301017226745)账户上的人民币14900元属原告所有。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11月10日、11月13日有客户在原告处消费后,通过其支付宝向陶美娟的支付宝账户分别转账了人民币9600元、1300元、4000元,合计人民币14900元。陶美娟在将支付宝账户上的上述款项提现时,因操作不慎,误将上述人民币14900元的款项提现到卡号为6222024301017226745、户名为吕霞贵的工商银行卡内。因该卡的持有人为吕霞贵,是在第三人处所办,吕霞贵因交通事故已于2012年6月15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吕昌盛、吕云云、俞可珍。现因原告无法取回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俞可珍、吕云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11月10日、11月13日有客户在原告处消费后,通过其支付宝向陶美娟的支付宝账户分别转账了人民币9600元、1300元、4000元,合计人民币14900元。陶美娟在将支付宝账户上的上述款项提现时,因操作不慎,误将上述人民币14900元的款项提现到卡号为6222024301017226745、户名为吕霞贵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内。另查明,上述工商银行卡的持有人吕霞贵因交通事故已于2012年6月15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陶美娟、吕昌盛、吕云云、俞可珍。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台市东台镇伊夫雷诺斯美容院撤回对被告吕昌盛、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的起诉,本院依法照准,且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万春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工伤死亡协议书、支付宝提现截图以及吕霞贵银行卡在2016年11月10日、13日的明细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东台市东台镇伊夫雷诺斯美容院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者陶美娟因操作不慎误将在其处消费的客户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的人民币14900元提现到卡号为6222024301017226745、户名为吕霞贵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内,该款项系相关客户在原告处的消费款项,有原告提供的支付宝提现截图以及吕霞贵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该款项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原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七十一条、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卡号为6222024301017226745、户名为吕霞贵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内人民币14900元属东台市东台镇伊夫雷诺斯美容院所有。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17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许志兰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