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256号原告:孙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邮寄费22元,合计231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