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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256号原告:孙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邮寄费22元,合计231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