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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仇建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907号被执行人:仇建兴,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关于被执行人仇建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12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罚金3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被执行人仇建兴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仇建兴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屋等,并向被执行人仇建兴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平时代住在其哥哥或者弟弟的两间平房里。被执行人仇建兴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7年4月7日来到执行局表示其现在川姜的金璐艺家纺打工,自己也是低保户,身体状况不好,没有能力工作下去,暂无能力履行这部分罚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仇建兴无履行能力,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袁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