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素吉与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吉,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01民初2012号原告:赵素吉,男,1976年10月14日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被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兴盛路兴盛时光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从文,职务:总经理。工商注册号:5329011000109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1683666919P。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吉诉被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项用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 曼书 记 员 洪 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