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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远智与被执行人梁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智,梁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王远智,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山镇。被执行人梁世杰,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申请执行人王远智与被执行人梁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82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1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恢13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