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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恢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百事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庆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事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庆和,宁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恢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百事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3号。法定代表人:聂旭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庆和,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宁丽云,女,1983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百事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庆和、宁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桂0105执7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庆和名下车牌号为桂M×××××、桂M×××××、桂M×××××、桂M×××××、桂M×××××、桂M×××××、桂M×××××、桂M×××××、桂M×××××的车辆共九辆后,因案件执行的需要,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以(2017)桂0105执恢97号案件恢复了该案的执行,并于2017年8月2日在淘宝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罗庆和名下的桂M×××××号别克牌小汽车一辆。2017年8月3日竞买人郭佳源以9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庆和名下的桂M×××××号别克牌小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被执行人罗庆和名下的桂M×××××号别克牌小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郭佳源,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805250016所有;桂M×××××号中联牌起重车所有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佳源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郭佳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锋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满胜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