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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兴隆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阴学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萍,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家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桃园路54号。法定代表人:向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邵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胜祥。上诉人六枝特区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枝佳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枝佳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萍与被上诉人家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邵路、苏胜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枝佳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家和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一审中,家和公司的起诉状上加盖的是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该章不是《“佳诚新苑”项目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书》上的合同专用章,家和公司在2016年5月27日致函六枝特区住建局时,表明在总承包合同中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该公司所为,否认与六枝佳诚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家和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如前所述,家和公司既然不认可有总承包合同,也不认可补充协议,那么该两份合同对双方也无约束力。2014年7月26日,家和公司与六枝佳诚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与总承包合同有很大区别,该合同在一审判决中未涉及,但真实存在。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履行的是哪份合同。一审庭审中双方虽表示解除合同,但解除的究竟是哪份合同?由于家和公司中途停工起诉,六枝佳诚公司至今未对家和公司施工部分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待定,但一审法院却将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予以认定,并根据不认可的备案总承包合同结算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三、一审程序不合法,超诉讼请求判决。家和公司起诉时仅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一审庭审时才将诉讼请求进行变更,但一审法院未给予六枝佳诚公司答辩期。同时,家和公司也没有将质保金作为诉讼请求之一,但一审对质保金进行了判决,显属超诉请判决,程序不合法。四、一审判决对六枝佳诚公司提出的应予扣减部分未予采纳,判决不公。(一)关于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上浮2%的问题。合同约定有垫资情况下才对最终结算价格进行上浮,但实际上六枝佳诚公司已支付已完成工程80%的进度款,家和公司也未完成全部施工项目,不存在垫资问题,故对家和公司主张结算价格上浮2%不应支持。(二)零星签证部分。家和公司在施工中有部分工程属于零星签证部分,该部分工程发生属实,但未进行结算。(三)关于商砼税金部分。案涉工程使用的商砼均系六枝佳诚公司自行组织供应,由六枝佳诚公司直接与供应商支付货款,那么,该部分税金不应当计入工程款。(四)施工措施费。家和公司主张应收取100%的措施费,但其只施工到18层的主体部分,故施工措施费也应当只支付18层以下主体部分的措施费。(五)塔吊和施工电梯安装与拆卸费用。家和公司只承担了安装,并未承担拆卸,故家和公司按照30层将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安装与拆迁费用均计算在内错误。综合以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六枝佳诚公司的上诉请求。家和公司对六枝佳诚公司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主要理由是:一、关于诉讼请求的变更,起诉时确实是要求支付进度款,后来六枝佳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家和公司也同意,故而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六枝佳诚公司支付所有的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也给了六枝佳诚公司时间申请鉴定,故不存在答辩期不足的问题。二、关于公章的问题,家和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项目,也都是委托项目负责人全权代理,家和公司也依程序办理了各种手续。三、关于争议部分,一审判决已做了处理,事实基本清楚,对五个结算争议也是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了处理,并无不当。家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六枝佳诚公司支付所有剩余工程款、保证金180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2、确认家和公司的工程款在所建房屋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6日,家和公司与六枝佳诚公司签订《佳诚新苑项目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工程为总承包,建筑面积为74586.36平方,工程付款按进度支付。发生争议由起诉方所在的法院管辖。该合同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格式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备案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进场后7个工作日向发包方缴纳工程保证金400万元,工程保证金分四期退还,最后一次退还的日期为承包方将主体建筑完成至12层时,发包方在10日内退还。为便于合同的执行,2014年7月30日,双方签订《佳诚新苑项目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该条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计价根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订、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等家和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执行黔建建通(2011)564号配套文件和施工期间出台的省市文件执行,材料价格(计价材料及未计价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中六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同期信息价格执行进入结算(解释顺序为:六枝、六盘水市,安顺市、贵阳市),该工程同期的时间段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使用情况现场确定。信息价格中若有浮动范围的取平均值,由承包人采购。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含六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友好协商共同审核后确定。商品混凝土由发包人提供,商品混凝土以施工期间同期信息价按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进入工程结算后,扣除承包人实际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材料费,发包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材料单价不能高于施工期同期信息价。地梁上口以下的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除挖孔桩人工费外其余按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结算,挖孔桩人工费发包人按以下单价对承包人进行结算,进入按实计价部分(不含税金)(1)挖孔桩土方人工费按280元/M计算,(2)挖孔桩石方人工费1100元/M计算(见岩石算石方),超出10米后按5米阶段按66%比例增加。(3)基槽、独立基坑及笩板基础的方按人工费280米/M计算,石方人工费1100元/M计算,如有发包人安排计时工,签证人工费平工150元/个,技工350元/个计算(含税金)。2、发包人对外发包项目的配合费(即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按发包人分包人分包项目结算总价的相应费率收取配合费,收取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包项目承包单位协商,发包人协调,税费由发包方负责缴纳,未收取配合费的项目由发包人承担水,电及相关费用。3、按上述1、2方式结算后总价上浮2%作为承包人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二、工程款支付及结算:1、承包人分栋完成至12层,发包人应支付已完(垫资)工程量的80%的进度款......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工程尾款(超过10天的),发包人按所欠工程款超过10天的次日起按月息3%支付给承包人作为利润分红款。或按该工程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单价抵给承包人作为工程款,并且由发包人办理与商品房交易相关的手续。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尾款最长拖欠不得超过3个月,并于每月30日以前支付所欠工程利润分红款。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长时间如超出10天,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待工程进度款全部到位后复工,停工期间的机械闲置费、劳务班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等与工程相关的损失费等由发包人承担。2、工程结算办理。承包人报送该工程竣工决算后,发包人60日内审理完成工程结算,审理完毕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7%,若60日内未审理完毕,则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维修金,竣工验收后一年后复查无质量问题,无息全额支付给承包人。三、工程违约责任:“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工程尾款(超过10天的),超过10天的次日起按所欠工程款以月息3%支付给承包人作为利润分红款(利润分红款以发包人欠款额的月息3%累计计算)。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尾款最长拖欠不得超过3个月,如超过3个月发包人须将该工程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单价抵给承包人作为工程款(手续费及税由发包人承担),并且由发包人办理与商品房交易相关的手续。发包人按所欠工程款超过10天的次日起作为利润分红款的计算时间,计算至发包人将该工程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单价抵给承包人作为工程款并办理相关手续时止(利润分红款以发包人欠款额的月息3%累计计算,手续费及税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长时间如超出10天,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待工程进度款全部到位后复工,停工期间的机械闲置费、劳务班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等与工程相关的损失费等由发包人承担。为便于家和公司能够及时回笼垫付的资金,双方在该补充协议第十三条中还约定,双方共建银行帐户,房屋销售款共同管理,其中的70%用于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家和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六枝佳诚公司支付了合同保证金400万元,家和公司将工程中的劳务清包给四川省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家和公司于2014年8月组织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垫付前期的工程材料费用,按合同约定已完成了佳诚新苑项目2号楼至18层的修建,家和公司所完成的工程及变更的项目有六枝佳诚公司的现场代表阴文全签字。在施工过程中,家和公司因垫付资金多,而六枝佳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多次向六枝佳诚公司提出交涉。2015年4月9日,因六枝佳诚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家和公司无法购买钢筋,民工无事情可做。2015年4月17日,家和公司、六枝佳诚公司在六枝特区佳诚新苑项目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就应退还保证金和工地材料供应不上停工形成工地会议纪要。六枝佳诚公司承认已经违约,应返还家和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应按进度付80%的款。六枝佳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阴学勇表示停工的损失按合同约定处理,该六枝佳诚公司承担的由六枝佳诚公司承担,保证金政府答应退,并要求家和公司再借款垫资,六枝佳诚公司愿意承担3分或4分的利息。鉴于六枝佳诚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进度款,家和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上午与六枝佳诚公司在拆迁办公室开会协调,又向六枝佳诚公司提出,要求六枝佳诚公司支付保证金和工程进度款,至2015年7月29日,家和公司预计已经完成了2200余万工程量,按照合同应付80%即1700余万元,但六枝佳诚公司未付,六枝佳诚公司答应在8月5日前支付给家和公司500万元,并表示六枝佳诚公司款一到帐即会给付。此后,六枝佳诚公司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家和公司将承包的工程楼修建至18层,2015年9月26日,因六枝佳诚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导致家和公司无资金采购材料及支付民工工资,家和公司将上述情况告之六枝佳诚公司,要求六枝佳诚公司在二天内支付工程保证金及工程进度款,否则要六枝佳诚公司承担损失,六枝佳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答复按照合同执行。因六枝佳诚公司未将工程进度款及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家和公司遂于2015年10月1日停工,至2015年10月1日,经核算,扣减家和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款,家和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计工程款25146607.85元。2016年4月27日,六枝佳诚公司通知家和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复工,否则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按前期建设工程量据实予以清算。2016年5月8日,六枝佳诚公司再次通知家和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复工,否则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按前期建设工程量据实予以清算。家和公司对六枝佳诚公司5月8日的通知予以回复,要求六枝佳诚公司首先退还保证金180万元及工程进度款800多万元,并要求六枝佳诚公司支付启动资金50万元方能动工。六枝佳诚公司又于2016年5月8日与四川省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四川省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复工,原所欠的工程款由六枝佳诚公司直接支付给四川省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协议,家和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就此协议明确表示反对,并向贵州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应六枝佳诚公司单独组织人员施工的有关情况。2016年5月13日,家和公司亦通知四川省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家和公司没有通知之前如私自复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公司自负,而后四川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六枝佳诚公司协商组织复工。六枝佳诚公司组织复工后,家和公司虽多次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六枝佳诚公司单独组织施工违法,但六枝佳诚公司仍继续组织施工,家和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六枝佳诚公司支付已经施工完成的的工程进度款及保证金并赔偿违约损失。本案在一审审理中,家和公司与六枝佳诚公司均表示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在此基础上,家和公司遂要求支付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款及保证金。双方经核算,六枝佳诚公司已付家和公司保证金220万元,尚欠保证金180万元,已经付给家和公司工程进度款6748584元。对家和公司提供的结算书中的工程量六枝佳诚公司无异议。根据家和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经家和公司委托恒基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家和公司的工程结算款扣减六枝佳诚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款,其完成的工程量计工程款25146607.85元(29657762.6×1.02-677900-4426410)。六枝佳诚公司对家和公司提供的工程款结论提出鉴定申请,但未交纳鉴定费用,故未进行鉴定。六枝佳诚公司通过核实家和公司的结算结论,对大部分结算项目计算方式、计算标准等无异议。但对以下项目结算持有异议:A、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上浮2%的问题。B、零星签证部分工程款的问题、C、关于商砼部分税金是否计入家和公司工程款的问题、D、关于施工措施费的问题,E、塔吊和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费用。要求予以核减部分费用。另查明:家和公司在起诉时仅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一审庭审中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家和公司要求按照实际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保证金及其资金占用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本案六枝佳诚公司还需要支付家和公司多少工程款及违约损失?关于本案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家和公司与六枝佳诚公司均系合法企业,家和公司系具有国家一级房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家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顺祥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六枝佳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合同上签字,承包合同亦在六枝特区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充分说明双方签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家和公司将该合同的执行事务委托苏胜祥办理、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授权其下属或其信任的人员处理公司事务。六枝佳诚公司提出该房屋建筑合同系苏胜祥挂靠经营,因此应该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没有提供相关依据,不予认定。六枝佳诚公司提出该建设施工合同应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才能签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家和公司系民营企业,六枝佳诚公司亦系民营企业,对六枝佳诚公司开发的该地产项目是否需要按招投标法的规定投标,六枝佳诚公司没有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的强制性文件规定。且家和公司、六枝佳诚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政府职能部门备案,六枝佳诚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招投标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家和公司与六枝佳诚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六枝佳诚公司应付多少保证金、工程款给家和公司及承担多少违约损失的问题。家和公司的损失:1、未退保证金180万元所造成的损失。本案双方约定在完成主体工程至12层时就应全部退还保证金,但六枝佳诚公司在完成12层主体工程时尚有180万保证金未退,六枝佳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未付工程进度款按月息3%计算资金占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基础完毕六枝佳诚公司应在10内退还100万保证金。家和公司在2015年1月21日完成基础,六枝佳诚公司应于2015年2月1日之前退还100万保证金,六枝佳诚公司至2015年4月25日退还保证金,该部分的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计算为56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家和公司完成正负零,六枝佳诚公司应退还100万保证金,佳诚新苑2号楼于2015年3月19日完成正负零,六枝佳诚公司应于2015年3月29日之前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六枝佳诚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退还保证金20万元,5月19日退还保证金10万,6月1日退还70万元,该段保证金未退造成的资金占用费为38399元,家和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完成主体第6层,六枝佳诚公司应于2015年6月24日之前退还100万元保证金,六枝佳诚公司于7月8日退还20万元。从6月24日到8月6日拖欠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为24400元。家和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完成主体12层,六枝佳诚公司应于2015年8月6日退还家和公司100万保证金,该段保证金六枝佳诚公司未付加上之前六枝佳诚公司未付的80万,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该段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用按月利率2%计算为57.6万元,从2015年2月1日计算到2016年12月6日止,保证金占用费为694799元,后期资金占用费用计算到全部付清之日止。2、关于工程款,家和公司提供了为六枝佳诚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六枝佳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在计价上六枝佳诚公司提出:A、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上浮2%的问题。B、零星签证部分工程款的问题、C、关于商砼部分税金是否计入家和公司工程款的问题、D、关于施工措施费的问题,E、塔吊和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费用。要求予以核减部分费用。关于工程价款是否应上浮2%的问题,在本案中,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同意解除合同,且六枝佳诚公司在没有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违约的是六枝佳诚公司,因此工程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上浮2%并无不妥。关于零星工程,双方计价的工程均有六枝佳诚公司指定的现场代表签字认可,故均应予认定。关于商砼部分税金,因该工程主体均由家和公司承包,故税金应计入家和公司的工程造价之中,如六枝佳诚公司在此部分中已完成税金交纳,则应提供完税发票予以抵扣,六枝佳诚公司未提供,故六枝佳诚公司的观点不予采纳。关于措施费用,本案家和公司完成主体至18层,结算书中没有装饰工程,六枝佳诚公司提出应扣除30万左右的措施费没有依据。关于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费用,根据本案事实,家和公司只完成了安装,但未完成拆卸。该部分费用应在家和公司提出原结算结论的基础上予以核减一半,家和公司鉴定的该部分一半费用为26762.5元。因此,家和公司的工程总造价应为:25146607.85元-26762.5元=25119845.4元,六枝佳诚公司已经支付家和公司工程款6748584元。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六枝佳诚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支付97%的工程款,即应付工程款为24366250元,余下的工程款753595.4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限届满后予以支付。六枝佳诚公司因拖延给付工程进度款应计算违约损失,因双方在拖欠期间协商解除合同,故违约损失仍应按进度款80%计算即20095876.3元(为便于计算利息损失,家和公司同意对六枝佳诚公司在2015年10月1日后给付的工程款计算为提前给付),六枝佳诚公司已付工程进度款6748584元,尚欠工程进度款13347292.3元。家和公司、六枝佳诚公司约定发包人所欠工程款及工程尾款超过10天的次日起按月息3%支付给承包人作为利润分红款,该计息标准约定过高,家和公司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故该利息损失可按月利息2%计算。六枝佳诚公司对所欠家和公司的工程款,应按进度支付,但六枝佳诚公司在家和公司施工完成的每一个节点上,都未完全付清所欠家和公司的工程进度款。对所欠家和公司的工程进度款,按照约定应为完成工程进度后10天的次日,故对家和公司的利息损失亦应从结算的次日起计算。六枝佳诚公司从2015年10月1日起,既未付清工程进度款,也未与家和公司结算,导致家和公司停工,其责任在六枝佳诚公司。对家和公司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损失亦应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工程尾款的利息损失从家和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计算方式,六枝佳诚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分为三部分即工程进度款为13347292.32元+工程尾款4270373.68元+工程质保金753595.4=18371261.4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综上,判决:一、限六枝佳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家和公司工程保证金18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694799元(资金占用费按月利息2%计算到2016年12月6日,以后占用费按月利率2%计算到保证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限六枝佳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家和公司支付工程款17617666元及利息损失(其中工程进度款13347292.32元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0计算至全部进度款付清之日止,工程尾款4270373.68元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尾款付清之日止);三、限六枝佳诚公司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保修期后十四日内支付家和公司质量保证金753595.4元。四、上述六枝佳诚公司应付的建设工程款18371261.4元(含质保金753595.4元),该价款在拍卖六枝佳诚公司的房产中优先受偿。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六枝佳诚公司提交的备案合同(74586.36㎡)与家和公司提交的六枝特区住建局核查的合同(38523.23㎡),双方在一审时能够提交但未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故不予采信。另查明,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核算,双方均认可,商砼部分的税金为150000元,零星签证部分金额为3329687.99元,对措施费及塔吊、施工电梯等等安装与拆卸费用,双方均同意在一审判决核减的26762.5元基础上核减至200000元。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一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是否正确?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家和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六枝佳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双方在一审庭审中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故家和公司当庭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六枝佳诚公司支付剩余的所有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在家和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双方十五天的核算期限,但双方并未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六枝佳诚公司称一审法院未给予其答辩期的理由不成立。家和公司变更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六枝佳诚公司支付剩余的所有工程款,其所称的剩余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在内,故六枝佳诚公司上诉称一审处分质保金系超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不成立。六枝佳诚公司上诉称,家和公司在致函六枝特区住建局时已否认其与六枝佳诚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经审查,家和公司对六枝特区住建局协查函的回复中,虽称传真件附件上的公章不是家和公司所为,但并未否定其与六枝佳诚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未否定苏胜祥的项目负责人身份,因此,家和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关于一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六枝佳诚公司上诉称,双方因案涉工程签订了多个合同,经查,双方在发包与承包过程中,确实签订了多个合同,但双方就案涉工程只存在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应认定为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解除合同后,因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也未进行司法鉴定,但双方对工程款数额的争议焦点比较明确,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也提出了五个方面的结算争议。双方对零星签证费用及措施费、电梯、塔吊等拆卸费用核减,因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故零星签证费用应认定为3329687.99元(3347677.99元-17990元),措施费、电梯、塔吊等拆卸费用应核减200000元。关于商砼税金的问题,因商砼价值已计入工程价款中,纳税主体为家和公司,故该部分税金也应当计入工程价款中。关于工程价款上浮2%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六枝佳诚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施工,故一审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认定中上浮2%并无不当。综合以上,家和公司施工的工程最终结算款应为:(29657762.6元-17990元-200000元)×1.02-677900元-4426410元=24924258.05元,已付6748584元,尚欠付18175674.05元,除去3%质保金747727.74元,应付工程款为17427946.31元。在应付的工程款中,工程进度款为13190822.44元(24924258.05元×80%-6748584元),工程尾款为4237123.87元(17427946.31元-13190822.44元)。综上所述,六枝佳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六枝特区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7427946.3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工程进度款13190822.44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工程尾款4237123.87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变更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六枝特区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保修期后十五日内向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747727.74元;四、变更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17427946.31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佳诚新苑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6800元,由六枝特区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30元,由六枝特区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佩华审 判 员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