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俞建桥与俞进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桥,俞进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1347号原告:俞建桥,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俞进钻,男,1982年2月2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俞建桥与被告俞进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建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进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俞建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俞进钻偿付给俞建桥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4日,俞进钻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周雪梅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一年,俞建桥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俞进钻逃避债务,周雪梅向俞建桥主张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9月13日,经周雪梅与俞建桥协商后,由俞建桥代为分期偿还借款50000元。2016年7月4日,俞建桥已代为清偿50000元。尔后,俞建桥向俞进钻主张追偿权未果。故俞建桥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上述主张。俞进钻未作答辩。俞建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款协议一份,还款承诺书一份、收条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清单三份。对俞建桥提交的上述证据,俞进钻均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俞建桥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4日,俞进钻与周雪梅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其主要内容:俞进钻向周雪梅借款5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一年;俞建桥以担保人身份在上述借款协议签名。借款后,俞进钻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周雪梅遂向俞建桥主张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9月13日,周雪梅与俞建桥协商后,由俞建桥代为分期偿还借款50000元。俞建桥分别于2015年10月18日偿付9000元、2016年2月3日偿付20000元、2016年7月4日偿付21000元。2016年7月4日,周雪梅出具一份收条给俞建桥,确认俞建桥已代俞进钻偿清借款50000元。尔后,俞建桥向俞进钻追偿该笔债务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周雪梅与俞进钻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俞进钻应当偿还借款。俞建桥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各方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均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俞建桥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6年7月4日,俞建桥代为偿清借款50000元后,依法取得向主债务人俞进钻追偿的权利。故俞建桥要求俞进钻偿还代为支付的借款50000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俞进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俞进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给俞建桥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俞进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宝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初开附:适用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