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福勇、欧宗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福勇,欧宗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罗福勇,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欧宗池,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福勇与被执行人欧宗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福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它个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81执10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寒非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