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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福财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88号被执行���王福财,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福财罚金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查明。被执行人身患肺结核晚期传染病,在居住地无财产,因治病欠下很多外债,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劵等可执行财产,通过交警队车管所提供的档案及居住地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多年未检车,已报废。现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未执行罚金金额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