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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光增、罗利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光增,罗利友,刘菊花,应菊芳,刘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699号被执行人应光增,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罗利友,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刘菊花,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应菊芳,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刘洪军,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应光增、罗利友、刘菊花、应菊芳、刘洪军污染环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台路刑初字第010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02月1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应光增、罗利友、刘菊花、应菊芳、刘洪军因交纳罚金3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刘菊花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扣划人民币9571.35元。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存款扣划、资产处置等方式执行到位金额9571.35元。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4执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金镔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