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韩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曹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18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176元,但被执行人韩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某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关注公众号“”